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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法人名誉加“典”保护
阜南县某房产中介服务公司与王某名誉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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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雷  发布时间:2023-08-25 09:51:04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王某因提成款与阜南县某房产中介服务公司存在纠纷,2023年2月开始,王通过抖音平台公开发布共14条与阜南县某房产中介公司有关的视频,给该公司名誉造成一定影响。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王某在抖音平台以书面文字向阜南县某房地产中介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阜南县某房地产中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一种重要人格权,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而言,名誉权关乎其社会信誉,这种信誉是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比较长的时间内,通过各种活动逐步形成的。特别是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反映了社会对它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表现的总的评价,往往会对其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产生重大影响。保护法人的名誉权,是对企业自身发展的一种保护,同样也是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

 
责任编辑:阜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