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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生态环境的守护者】—案例汇编(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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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会芳  发布时间:2023-08-29 15:54:57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一直以来,阜南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将环境资源审判摆到突出位置,严厉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18件,坚持打击和修复并重,审理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2件,努力实现“审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同时,通过“巡回开庭+以案释法+资料宣传”模式,深入社区、景区、乡村等地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关注生态健康、保护生态环境。8月15日,正值首个全国生态日,阜南法院特推出“做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专栏,用身边人、身边事警醒广大群众提高环保意识,践行环保理念,共创美好阜南。

不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

关键词:

农村牧业合作经济组织  畜禽养殖污染水体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基本案情:

检察机关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阜南县某镇某合作社在养殖过程中,将产生的养殖粪污通过水道直接排放至该种养专业合作社场地东南侧沟渠、农地,造成沟渠水体黑臭,污染环境。2022年11月3日,检察机关对该问题开展“回头看”发现,某合作社仍存在将养殖粪污直排至沟渠,农地,污染环境问题出现反弹,社会公共利益仍然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阜南县某镇人民政府对该镇某合作社污染环境问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违法排污造成的污染,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裁判结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终结诉讼。

裁判理由:

在审理期间,阜南县某镇人民政府主动履行监管职责,对该镇某合作社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彻底整治,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状态消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目的全部实现,建议终结诉讼。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建议终结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典型意义:

农村牧业、养殖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在整合乡村资源要素,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建设现代农业、助力脱贫攻坚建设美丽乡村的中坚力量。但一些专业合作社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乡镇政府监督不力,不可避免的出现污染大气、水体,破环耕地等情况。本案阜南县某镇某合作社在生猪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粪污未经处理排放到沟渠、农地,气味刺鼻,影响周围居民生活环境,而且养殖粪污中含有大量有机物,极易滋生病菌,未经无害化处理排入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作为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做好辖区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污染源现场监督检查等工作,因其未能依法持续、全面履职的行为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严重污染环境。该案中,鉴于某镇人民政府已经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人民法院依法终结诉讼。

 
责任编辑:阜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