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动态
【做生态环境的守护者】—案例汇编(四)
分享到:
作者:陈雷  发布时间:2023-08-22 08:55:55 打印 字号: | |

编者按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一直以来,阜南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将环境资源审判摆到突出位置,严厉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18件,坚持打击和修复并重,审理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2件,努力实现“审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同时,通过“巡回开庭+以案释法+资料宣传”模式,深入社区、景区、乡村等地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关注生态健康、保护生态环境。8月15日,正值首个全国生态日,阜南法院特推出“做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专栏,用身边人、身边事警醒广大群众提高环保意识,践行环保理念,共创美好阜南。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

耕地保护  土地流转  改变基本农田用途  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1日,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村民韩某某同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三塔镇村民张某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合同约定:韩某某将自己承包的3亩土地出租给张某某用于生产经营,租期10年,每亩每年租金700元,于每年九月底之前一次付清该年度租金。韩某某诉请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并支付拖欠土地租金2100元,清除土地附着物恢复原状。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韩某某损失2100元(以后损失按700元/亩/年标准从2023年6月11日计算至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判令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原告韩某某位于阜南县许堂乡的3亩耕地上栽种的桃树移除,恢复耕地原状,并返还给原告韩某某;驳回原告韩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与张某某自愿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是本案处理的焦点。双方签订合同后,张某某在承租土地上栽种桃树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韩某某出租与张某某的土地系基本农田,张某某承租后种植桃树属于发展林果业的行为,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因改变了基本农田用途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韩某某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因合同自始无效,无需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张某某在合同签订前对案涉土地是否为基本农田、是否可用于种植桃树应尽较大的注意、审查义务,其对合同无效具有明显过错。张某某使用承包地至今,造成韩某某不能耕种,韩某某存有耕地被占用相应的损失,关于损失数额可按双方约定的土地租金标准计算。合同中约定出租期限起始日期为2018年6月11日,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已支付四年的租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张某某应赔偿韩某某自2022年6月11日之后的土地占用损失,暂计算至2023年6月10日为2100元(700元/亩/年×3亩×1年),韩某某以后损失另行计算至张某某实际返还土地之日止。

双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无效,韩某某要求张某某清空土地上的附着物,排除一切妨害并将恢复原状的土地交还给韩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桃树生长及移植后的存活具有季节性,张某某在该村承包的土地上种植桃树的数量较大、涉及的农户较多,故应结合本地气候、土壤等实际情况,给予张某某移植、清除桃树一定合理期限,本院酌定张某某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60日内移除桃树、恢复土地原状并返还给韩某某。

典型意义:

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实践中,利用基本农田发展非粮产业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今年以来,仅被告张某某就涉土地纠纷案计51件,耕地“非粮化”问题突出。本案就是一起未经批准在基本农田上进行施工建设,用于苗木种植的典型案例。

 
责任编辑:阜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