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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法徽红”守护“生态绿”--阜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狩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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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江莹莹  发布时间:2023-08-21 11:11:30 打印 字号: | |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当下时节,野生动物活动频繁,却有一些“心存侥幸”之人因一时贪念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生态平衡,这种行为真的行吗?我看真不“刑”!8月17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狩猎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3年5月2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骑着一辆电动三轮车,携带狩猎头灯从阜南县王店孜乡村家出发,行驶至王店孜乡某某庄、某某庄附近捕捉野生蟾蜍,被查获。经清点,张某某捕捉野生蟾蜍62只,后全部予以放生。经鉴定,张某某捕捉的野生蟾蜍为中华蟾蜍,系“三有动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张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态度,当庭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非法捕杀和交易野生动物行为严重威胁生态安全、生物安全。因此,保护野生动物,依法打击非法狩猎行为,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今后,阜南法院将持续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群众爱护自然保护环境的生态文明意识共同缔造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

法律链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阜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