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一直以来,阜南县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论述,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将环境资源审判摆到突出位置,严厉惩治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狩猎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案18件,坚持打击和修复并重,审理涉生态环境公益诉讼2件,努力实现“审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绿水青山”。同时,通过“巡回开庭+以案释法+资料宣传”模式,深入社区、景区、乡村等地进行普法宣传,引导广大群众关注生态健康、保护生态环境。8月15日,正值首个全国生态日,阜南法院特推出“做生态环境的守护者”专栏,用身边人、身边事警醒广大群众提高环保意识,践行环保理念,共创美好阜南。
衡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关键词: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 法治精神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被告人衡某开始饲养鹦鹉,并通过百度贴吧、网聊群逐步获知国家禁止收售相关种类的鹦鹉。同年七八月,被告人衡某以800元的价格收购2只和尚鹦鹉;同年12月,被告人衡某以300元的价格收购2只小太阳鹦鹉;2020年1月,被告人衡某以4000元的价格收购2只黄和尚鹦鹉;同年七八月,被告人衡某以换购的方式获取2只金太阳鹦鹉。期间,被告人衡某在家中自行孵化繁殖和尚鹦鹉。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衡某向亳州网友出售1只和尚鹦鹉;2020年10月13日,公安机关接到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情报线索后,对被告人衡某住所进行检查,当场查获24只鹦鹉及其他物品,其中1只系被告人衡某欲通过邮寄同亳州的郑某某换购的和尚鹦鹉。经鉴定,在被告人衡某家中查获的24只鹦鹉中,有20只和尚鹦鹉、2只绿颊锥尾鹦鹉、2只太阳锥尾鹦鹉,以上动物均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中。
裁判结果:
2021年5月20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225刑初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衡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7月26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2形核46098151号刑事裁定,同意原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1月15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刑核71722803号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2022年2月25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225刑初6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衡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2年3月31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皖12形核46767934号刑事裁定,同意原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2年6月16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刑核83325475号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
2022年8月15日,阜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皖1225刑初333号刑事裁定,准许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衡某的起诉。
裁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衡某系犯罪未遂,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鉴于涉案鹦鹉一般均为人工饲养繁殖,案发后已被送至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站,原一审法院拟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先后两次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期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将本案发回重审,第一次系可在原判基础上进一步从宽处罚而发回,第二次则以相关司法解释作出修改发回。最终,本案以公诉机关撤回对被告人衡某的起诉而告终。
典型意义:
本案从第一次判决到最后一次裁定,历时一年二个多月,期间施行新的司法解释,基于被告人衡某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三级法院充分、慎重考虑到涉案鹦鹉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被告人衡某的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认知程度等,终以公诉机关撤回起诉结案,体现了人民法院恪守法治精神、守护公平正义的担当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