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载万物,万物共生
土地是生命的载体
承载着丰收的希望
今天是全国土地日
让我们一起保护每一寸耕地吧
今天,是第33个全国土地日,主题是“节约集约用地,严守耕地红线”。“全国土地日”是国务院确定的第一个全国纪念宣传日,其意义是宣传珍惜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中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为保护土地而设立专门纪念日的国家。
正值全国土地日,今天小编带大家一起了解阜南法院今日宣判的一件关于基本农田保护的典型案件。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安徽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签订了一份《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后经本院核实,某某镇某村某某地、某庄午地、窑某地,该三地块自2014年至今土地地类为永久基本农田。被告租赁原告承包土地后栽种风景苗木至今。
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因改变了基本农田用途而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作为承租人的被告在合同签订前对案涉土地是否为基本农田、是否可用于种植苗木应尽较大的注意、审查义务,在签订合同时不与原告约定承租土地用途,存有故意行为,对合同无效具有明显过错。但考虑到苗木生长及移植后的存活具有季节性,被告在该村承包的土地上培育树苗的数量较大、涉及的农户较多,故应结合本地气候、土壤等实际情况,给被告移植、清除苗木给予一定合理期限。
本院判决
一、被告安徽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某某损失11001元;
二、被告安徽某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原告张某某交付其的3.07亩土地上栽种苗木移除,恢复耕地原貌,并返还给原告张某某。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阜南法院提醒:
土地资源是我们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承载着我们的历史、现实和未来,大家要进一步提升保护耕地、集约用地、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我们要严防死守耕地红线,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坚持农田要农用、良田要种粮,让稻谷飘香粮满仓成为田野上最美的画卷;杜绝违法占用耕地行为,为筑牢国家土地安全防线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