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本次庭审邀请了政协委员和社区群众近20人参与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妻子马某(已判决)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相关部门审批,以承诺支付1分至3分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不特定人员杨某等127人非法吸收存款,累计吸收上述人员资金1766.429万元,尚有1666.517万元未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当庭依法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某某与同案犯马某退赔出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1666.517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为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宣判后,主审法官向被告人征求是否需要判后答疑,被告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进行判后答疑。
庭审结束后,我院干警向旁听人员发放《防范非法集资 管好自己“钱包”》宣传册。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金融领域的犯罪案件日渐增多,严重危害了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今后,阜南法院将持续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非法集资的识别防范能力,强化非法集资源头治理,筑牢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的防火墙。
法官提醒:
一夜成富翁是陷阱,天上也不会掉馅饼,守护好自己“钱包”,就是守护自己和家人的幸福。请大家务必严防非法集资陷阱,拒绝高利诱惑,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守好自己的血汗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