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阜南县人民法院用巡回审判的方式,在王家坝镇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当地干部群众百余人参与旁听。
经审理查明:
淮河阜南段系淮河阜阳段橄榄蛏蚌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根据阜阳市农业农村局2020年3月1日发布的《全面禁渔通告》,保护区属于我市禁渔区范围。2022年12月6日下午,在淮河橄榄、蛏蚌保护区阜南县王家坝段,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驾驶冲锋舟并携带禁用渔具丝网捕鱼,乔某某负责驾驶冲锋舟,王某某等二人下网捕鱼。后被阜南县农村农业局执法人员查获。执法人员从三人下的丝网上查获渔获27.37公斤。
经查,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2月7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安徽省师范大学野生动植物种及其产品评估鉴定中心评估,王某某等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及修复费用合计人民币1780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规定,在禁渔期内,禁渔河段,使用禁用渔具,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结合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人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780元,以等值人工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庭后被告人王某某、乔某某等三人向淮河水域放流鱼苗,以等值人工增殖放流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赔偿。
生态兴,则文明兴。阜南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领会 学习习近平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重要论述,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就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贯彻落实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新理念。针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情况和问题,从司法环节发力,充分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破坏自然生态环境资源类犯罪,在附带民事环境公益审理方面,既强调对环境资源损害的民事赔偿,还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和治理。
法条链接:
下一步,阜南法院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类司法保护,深化改革创新,着力构建环境资源类专门化审判组织,促进惩治犯罪、赔偿损失和修复环境协调统一,将生态环境保护理念贯穿到审判全领域、全过程;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巡回法庭、庭审教育、普法宣传等“组合拳”,以更实举措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生态环境,全力守护好阜南的碧水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