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取之无道,必受其祸。
如今这个社会可以挣钱的方法千万种,大部分人都是靠勤劳致富,但总有一小部分人想“轻轻松松赚大钱”,不惜触犯法律。4月27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周某某等15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春节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等7人分工协作,以牌九作为赌博工具,在阜南县多地及自己家中开设赌场,每次聚集近30人参与赌博,按照庄家赢钱10%抽成,累计开设赌场90余次,累计获利63余万。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周某某等7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等8人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上述15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上述15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15名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皆认罪认罚。该案将择日宣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
(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的;
(三)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
(四)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