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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庭审现场进驾校 “酒司机”成“活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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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腾  发布时间:2023-04-28 08:54:34 打印 字号: | |

427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春燕一行走进阜南安达仕驾校,把庭审搬进驾校,开展醉驾案件公开庭审活动。本次庭审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驾校学员、教员近百人参与旁听。

此次庭审活动,公开开庭集中审理了8件危险驾驶案件。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举证质证,8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法庭以危险驾驶罪对8名被告人进行当庭宣判。

庭审结束后,胡春燕为大家上了一堂生动直观的法治宣传课和警示教育课,现场人员通过零距离观看庭审过程,接受庭后教育,切实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和权威。下一步,阜南法院将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普法宣传的工作合力,切实从源头上降低醉驾案件发案率,共同构筑醉驾预防的社会屏障,提升县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责任编辑:阜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