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6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出具首份《信用修复证明》,证明被执行人某材料公司的信用已经修复,据此能够正常进行融资信贷、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活动。
2月7日,阜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某化工原料公司申请执行某材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50000元。2月10日,某材料公司主动履行,给付某化工原料公司250000元,案件已执行完毕(自动履行完毕)结案。
执行法官在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过程中了解到,该公司近期将有较多的融资信贷等商业活动,虽现已履行了义务,屏蔽案件信息,但由于联合惩戒单位信息不对称,有一定的延迟,担心会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得知企业的担忧后,阜南法院执行局经研究,认为该公司符合信用修复条件,依法向该公司出具《信用修复证明》。
企业信用修复能够引导失信企业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下一步,阜南法院将进一步推进《信用修复证明》随案发放制度,适当增加失信惩戒机制的弹性,充分保障相关被执行人作出信用承诺的程序机会,合理引导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承诺和修复,营造鼓励自动履行、支持诚实信用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