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9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梁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元;对其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此外,就公益诉讼部分,经阜南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阜南县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梁某达成调解协议:梁某承担6428.47元的损害赔偿责任。阜南法院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将协议内容予以公告。
案情摘要
被告人梁某系阜南县王堰镇xx村xx街周某经营的“阜南县王堰镇xx电子门市部”店员,具体负责对外办理新用户入网、宽带网络服务及话费充值等业务。梁某在工作期间通过添加刘某某、孙某等人微信后被拉入京东、抖音、淘宝等APP推广拉新注册微信群,于2021年2月-7月期间,利用其代办业务的便利条件,操作客户手机下载京东、抖音等软件,将擅自获取的公民信息进行验证、注册成功后,获取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6428.4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利用其代办移动业务的职务之便,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并向外出售谋取不法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梁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案发后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您
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日益增多,一定要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意识,不轻易提供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类证件信息,办理手机卡等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其操作是否超出业务办理范围。
普法时间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18年3月2日,最高检与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在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新的案件类型。
《解释》明确规定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的,检察机关可以一并提起附带诉讼,由同一审判组织一并审理,以节约司法资源。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