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邓洪洋、周传英非法捕猎一案中,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邓洪洋、周传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周传英、邓洪洋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事实和理由:邓洪洋告知柳沟镇袁郢村孙中队村民周传英可以捕捉野生蟾蜍售卖,并商议以每斤13-22元不等的价格予以收购。周传英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6月中旬开始,在夜晚携带矿灯,自制网具等禁止使用的工具,多次结伴到阜南县许堂乡东方村、清平寨等附近村庄、沟、塘非法捕捉野生的青蛙和中华蟾蜍,周传英累计捕捉野生蟾蜍600余只,并以每斤13-22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邓洪洋,非法获利三千余元。经鉴定,周传英捕捉的野生蟾蜍为中华蟾蜍,是国家保护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调解协议内容
周传英、邓洪洋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采用替代性修复方式进行生态修复。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在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 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58-6728423
地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