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徐传友、钱道盛、赵年龙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徐传友、钱道盛、赵年龙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赵年龙、钱道盛、徐传友三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1337.2元,承担专家评估费1000元或以等值人工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
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2日晚9时许,徐传友、钱道盛、赵年龙三人在饮宴期间议定于饭后驾船前往淮河捕捞野生渔获食用。用餐完毕后,徐传友根据之前计议将捕捞工具准备停当后,由其驾船载带赵年龙、钱道盛二人驶至淮河李郢沙场段邢郢渡口处泊船下网进行捕捞,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起网收捕所捞渔获。
徐传友、钱道盛、赵年龙三人将所捕渔获物装载返家途中被阜南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经现场称重其三人所捕渔获物重33.43公斤。
经评估,该案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金额合计1337.2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赵年龙、钱道盛、徐传友三人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补偿费1337.2元,承担专家评估费1000元或以等值人工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公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58-6716776
地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