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中,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梁倩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梁倩承担6428.47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至案发期间,梁倩利用其就职于阜南县王堰镇关堂村关堂街“阜南县王堰镇浩杰电子门市部”时对外办理“新用户入网”、“宽带网络服务”及“话费充值”等手机通讯业务的便利条件,私下操作客户手机下载相关软件并进行验证、注册,继而又将通过上述不法手段擅自获取的公民信息提供给他人以谋求不法所得。
经核算,梁倩通过上述不法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继而向外兜售获利共计人民币6428.47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梁倩承担6428.47元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公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58-6716776
地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