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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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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阜南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23 19:50:02 打印 字号: | |

本院在审理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保超、朱保标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中,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朱保超、朱保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

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公益诉讼人请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诉讼请求:判令朱保超、朱保标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补偿330元,承担专家评估费1000元或以等值人工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

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3日晚6时许,朱保超为捕捞渔获物食用,预先准备了电动三轮车、丝网、旧电瓶、木船等捕捞工具,又于当日晚8时许找寻堂弟朱保标,同其达成捕捞合意后由朱保标驾船载带朱保超在淮河河段放置丝网,继而于次日凌晨4时许起网收捕所捞渔获。

二人上岸后,朱保标发现现场布控的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而当场逃逸,朱保超及渔获物则被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其二人所捕渔获物重8.25公斤。

经评估,该案所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金额合计33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朱保超、朱保标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补偿330元,承担专家评估费1000元或以等值人工增殖放流替代性修复方式赔偿。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公告,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0558-6716776

地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责任编辑:阜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