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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速递】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你情我愿亦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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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阜南法院  发布时间:2022-11-18 08:36:25 打印 字号: | |

明知女友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后,在你情我愿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是否触犯法律,构成强奸罪?答案是肯定的。我国刑法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也就是说,不论被害人是否自愿,跟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均构成强奸罪。这是我国法律对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一种特殊保护。

案情摘要

被告人张某某和被害人杜某某在案发时系恋爱关系,被害人杜某某案发时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

法官说法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威胁或者伤害等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的一种行为。因为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对性的认知尚不成熟,需要给予特殊保护。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无论该幼女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罪。

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在校园、游乐场、游泳馆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对于强奸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一般不适用缓刑。

【法条链接】

【强奸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规定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阜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