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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下无钱难执行?强制执行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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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雷  发布时间:2022-04-07 16:34: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阜南法院执行局历时6个月,终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款执行到位,执行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曹某某左膝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曹某某各项损失合计106819.5 元,李某未按期履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查控方式进行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且因李某年龄偏大不适宜司法拘留,案件随即陷入了僵局。执行法官没有放弃,通过多次社区走访得知被执行人李某房屋经征迁,有一笔房屋拆迁款己经到账真是柳暗花明又一村

然而,当执行法官到了拆迁指挥部发现案件远没有想象中那么简单。原来,李某的房屋拆迁款己经被女儿李某敏领走。执行法官调取了拆迁款领取委托书、打款金额和账户等材料,来到银行进行查询冻结账户时却被告知打款账户并不存在,细查之后得知账户己于一周之前注销,要了解更详细的情况需要到账户的开户行,执行法官立即赶往了位于阜阳市区的开户行。经调查得知,被执行人女儿李某敏已于一周前预约取走现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整并且注销了该行所有账户

在取得了相关证据之后,执行法官及时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女儿李某敏名下的银行账户,邮寄送达了冻结、扣划裁定书。随后,经过执行法官多次协调释法析理李某敏最终同意将扣划的执行款给付申请人曹某某。功夫不负有心人,在执行法官坚持不懈的努力下,历时6个月,终于将案款执行到位,案件至此得到圆满解决。

一直以来,阜南县人民法院坚持以提高执行案件到位率为导向,在用好、用尽、用活执行措施上下功夫,坚持刨根问底、抽丝剥茧,穷尽一切执行手段,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执行无小事,件件大民生。阜南县人民法院将坚持以维护公平正义为宗旨,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执法力度、执法深度、执法温度,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法律小讲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二十六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应当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的,应当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责任编辑:阜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