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阜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张某俊等8人因犯非法采矿罪,被依法判处一年五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赔偿河道修复费161397.75元,同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阜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俊等8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禁采区内采砂,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各被告人的行为致使国家矿产资源遭受损失,危害河堤稳定安全,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俊等8名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愿意赔偿对国家资源破坏所造成的损失。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宣判体现了阜南县人民法院对破坏环境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态度,彰显了司法机关守护青山绿水的决心和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