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下午,阜南县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两起涉疫情妨害公务案,期间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我院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律师,该两起案件从立案到审结宣判仅用时2天。
1月30日下午,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阜南县柴集镇某村与他人聚集打牌,并有多名群众围观。接到群众反映后,柴集镇党委政府联合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聚集打牌地劝说聚集群众疏散。被告人王某某不听劝阻,挥拳殴打现场工作人员,致一名派出所民警面部受伤。经鉴定,该民警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在疫情防控期间,不服从管理,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2月1日上午,被告人代某某之子代小某驾驶小轿车搭载数人行驶至阜南县公桥乡某疫情检查点时,不配合公桥乡派驻卡点工作人员检查,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公桥乡派出所接警后,依法传唤代小某到派出所接受处理,被告人代某某及其妻闻讯赶来,在警车前阻碍民警带离代小某,代某某对出警民警进行撕扯和殴打,致使出警民警受伤,并造成多名群众围观、交通堵塞,产生不良影响。法院审理认为,代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并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判处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该两起案件的庭审均运用云间庭审系统与科达科技法庭系统进行远程庭审,并将庭审现场同步至中国庭审公开网及“阜南法院”微博进行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