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阜南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行政赔偿案件,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使行政争议得以迅速解决,又实现了行政审判案结事了的目标,从而修复已被破坏的“官民”关系,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据了解,这是行政诉讼法2015年修改实施后,对行政赔偿案件进行调解,在全市法院尚属首例。
原告合肥某饮食文化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8月1日签订协议,约定由原告在阜南县万宇步行街广场投资建设小吃亭(南北各一个),原告取得小吃亭5年的经营权,每年向被告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协议签订后,原告遂建设小吃亭并依约支付相关款项,同时与客户签订了相应的招商合同。2016年8月,被告以小吃亭造成周边环境脏乱差,影响争创省级文明县城工作为由,将原告经营的两个小吃亭进行拆除,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赔偿其经济损失89万余元。
该案涉及政府与群众的矛盾,一旦处理不好,极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可以调解。受理该案后,主审法官认为,调解才是解决本案纠纷的好办法。主审法官通过查阅卷宗,认真分析案情,掌握了案件的大致情况。在查明案件事实和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主审法官通过见面约谈、电话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当事人辨法析理、释明得失。最终,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为使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合议庭按照调解协议内容依法制作了《行政赔偿调解书》并送达。同时,原告对诉求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的案件申请撤诉。至此,两起 “民告官”案件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