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阜阳市徽闽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南民一初字第03986-2号
阜阳市徽闽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刘卫国诉你公司和阜南县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在你公司登记注册地阜南县阜东园艺场找不到你公司的办公机构、经营场所及办公人员,本院通过其他方式也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3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阜阳市徽闽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卫国工资1452元;二、驳回原告刘卫国对被告阜南县人民政府农村能源办公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本院免收;公告费200元,由被告阜阳市徽闽食用菌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被公告人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阜东园艺场。
主审法官:李占亚;办公电话0558—6714013;18096731778。(请 张 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