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张群、刘星峰)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1225民初1266号
张群、刘星峰: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阜濛农场职工医院与被告张家帅、张群、刘玉龙、刘星峰、阜南县阜濛学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诉称被告多次用砖块砸原告综合楼后墙玻璃窗,致原告财产受损。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978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权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上午九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被公告人:张群住安徽省阜南县曹集镇阜濛农场478号。
被告公告人:刘星峰住安徽省阜南县曹集镇镜湖村四组201号。
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955880361。
(请 张 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