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刘洪海、刘学义)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1225民初544号
刘洪海、刘学义: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志军与你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做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等。原告诉称:被告刘学义将自己的楼房承包给被告刘洪海施工,原告为被告刘洪海工地从事房屋立壳子。2015年8月25日,原告在干活时被掉落的木板砸中头部受伤。起诉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31286.9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5日上午9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被公告人地址:
刘洪海:安徽省阜南县黄岗镇柳新村黄南组39-1。
刘学义:安徽省阜南县黄岗镇柳新村黄南组82号。
主审法官:李永静;办公电话 0558—6714013;1386587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