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郑培生)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皖1225民初272号
郑培生:
本院受理原告郭士文诉你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646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三十日内。定于2016年5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被公告人住所地:郑培生;安徽省阜南县方集镇范湾村北埂西93-1号。
主审法官:陈亚南;办公电话 0558—6714013;15105588363。
(请 张 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