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孙永义)
安 徽 省 阜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5)南民一初字第03923号
孙永义:
原告冷付彦与被告杨洲、孙永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392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杨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冷付彦各项损失共计19521.60元;被告孙永义在12234.4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杨洲已付原告冷付彦3000元,在执行时扣除);驳回原告冷付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32元(原告预交),本院退回原告冷付彦50元,由原告冷付彦负担169元,被告杨洲负担213元,被告孙永义承担连带责任;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孙永义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生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被公告人:孙永义住安徽省阜南县田集镇任庙村孙庄5号。
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955880361。
(请 张 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