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浏阳市蓝天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南民一初字第03588号
浏阳市蓝天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郭中磊与被告吴可欣、阜南县烟花爆竹经营中心、浏阳市蓝天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住所地不再经营,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廉政监督卡》。原告诉称在被告吴可欣处购买烟花,在燃放时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原告眼睛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1515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权利。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上午九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被公告人:浏阳市蓝天出口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古港镇范市村。
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955880361。
(请 张 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