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潘高峰)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南民一初字第03484号
潘高峰: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崔学柳、刘文奇、李玉兰与被告崔文保、潘高峰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等。原告诉称:2014年9月26日夜,被告崔文保指使被告潘高峰将花圈摆放在原告家门口,并抛撒冥币,同年10月3日,被告潘高峰又在原告家门口砸啤酒瓶。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刘文奇因惊吓到阜南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刘文奇各项损失10328元;赔偿原告崔学柳、李玉兰精神损害抚慰金各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6年7月4日下午3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被公告人地址:
潘高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阜蚌路116号1户。
主审法官:李永静;办公电话 0558—6714013;13865872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