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崔桃超)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1225民初438号
崔桃超: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崇新诉被告崔桃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原告要求你偿还工资款2960元)、《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被公告人:崔桃超,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家坝自由村6组96号。
主审法官:戎阳;办公电话0558—6714013;1885683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