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崔利芳)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皖1225民初912号
崔利芳:
本院已受理原告杉杉时尚产业园亳州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利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原告要求你返还不当得利4218.8元)、《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六年七月四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被公告人:崔利芳,女,198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段郢乡财城村董中组66号。
主审法官:戎阳;办公电话0558—6714013;1885683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