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毕纯纯)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毕纯纯:
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静诉被告毕纯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原告要求你返还工资款4038元)、《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六年七月六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被公告人:毕纯纯,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汪堰村孙台11组60号。
主审法官:戎阳;办公电话0558—6714013;1885683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