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王秀芳、薛振久、郭彩华)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52号
王秀芳、薛振久、郭彩华: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梅丽与被告王秀芳、薛振久、郭彩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现原告梅丽于2015年9月17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52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原告梅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40元,由原告梅丽负担40元;公告费200元,由原告梅丽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被公告人:王秀芳、薛振久、郭彩华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高庄村高庄6号。
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95588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