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刘涛)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70号
刘涛: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玲与被告刘涛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147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刘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玲各项损失8481.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刘涛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刘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被公告人:刘涛住安徽省阜南县郜台乡刘店村后店子7组25号。
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95588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