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杨亮)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公 告
(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96号
杨亮:
本院受理原告史品与被告杨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杨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史品款64703元。案件受理费1418元,由被告杨亮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杨亮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被公告人:杨亮住安徽省阜南县田集镇柳林村后李组53-1号。
主审法官:王 刚;办公电话0558-6714013;13966556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