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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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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9-10 08:27:58 打印 字号: | |

开庭公告

安 徽 省 阜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刘广超、陈玲、刘广朋、冷影:

本院受理原告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广超、陈玲、刘广朋、冷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开庭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141211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一四年九月九日

 

 

被公告人基本情况:

刘广超,男,住阜南县赵集镇刘寨村屠庄69号。

陈玲,女,住阜南县赵集镇刘寨村屠庄69号。

刘广朋,男,住阜南县赵集镇刘寨村屠庄69号。

冷影,女,住阜南县赵集镇唐庄村东冷庄21号。

案件联系人:常晓楠      联系电话:0558-6715331

安 徽 省 阜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王文义:

本院受理原告阜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文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开庭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141211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一四年九月九日

 

 

 

被公告人基本情况:王文义,男,住阜南县赵集镇后王村后王庄15号。

案件联系人:常晓楠      联系电话:0558-6715331

 

责任编辑:阜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