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送 达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03号
胡进勇: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滑得广与被告胡进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0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胡进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滑得广押金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胡进勇负担;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胡进勇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被公告人:胡进勇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堰镇范郢村西新庄15-2号。
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955880361。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送 达 公 告
(2013)南民一初字第02788号
陈素娥:
原告张天一与被告杨大强、陈素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27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张天一各项损失60994.20元;被告杨大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天一各项损失7680.49元;被告陈素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张天一各项损失3291.6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十九日
被公告人:住安徽省阜南县洪河桥镇曾沃村东一组89号。
主审法官:李占亚;办公电话 0558—6714013;18096731778。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送 达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74号
杜雷:
原告王海峰与被告杜雷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海峰各项损失5725.24元;驳回原告王海峰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三日
被公告人:杜雷住安徽省阜南县王店孜乡桥头村杜庄组7号。
主审法官:李占亚;办公电话 0558—6714013;18096731778。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送 达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45号
苗春文: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刘维贵与被告苗春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苗春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维贵各项损失共计11951.92元;二、驳回原告刘维贵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4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刘维贵负担245元,被告苗春文负担99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苗春文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被公告人:苗春文住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马塘村苗小庄22号。
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955880361。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2132号
尚丽颖:
本院受理原告陈明富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10月28日上午9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被公告人:尚丽颖,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颍州北路24号8幢302户
主审法官:陈亚南;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1781023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