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34号
黄少文:
本院受理原告丁爱民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少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丁爱民工程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463元,由被告黄少文负担46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
被公告人:黄少文,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1225197504120399。住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普善村黄庄35号。
主审法官:杨 刚;办公电话0558-6714013;13966559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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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徽 省 阜 南 县 人 民 法 院
送 达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75号
黄少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传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黄少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传安工资款77600元。案件受理费1740元(原告预交),本院减收870元,由被告黄少文负担87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被公告人:黄少文,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1225197504120399。住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普善村黄庄35号。
主审法官:杨 刚;办公电话0558-6714013;13966559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