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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南县人民法院4月份应诉公告(共1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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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4-05-13 08:02:07 打印 字号: | |

应 诉 公  

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40

 

陈东甲:

本院受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486日上午9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被公告人:陈东甲;住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东方村陈庄44号。

主审法官:陈亚南;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178102387

                      

 

2、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08 

刘传春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明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三十日内。定于2014722日下午15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被公告人:刘传春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原阜南县三塔镇胜庄村(原后齐村)刘西组86-1号。(请张贴)。

联系人: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翟亚东 

联系电话:05586714013(办),18096731178

 

3、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

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405

张梦杰、张敏、杨子豪、李振东:

本院已受理张银凤诉你们与王威、孟红梅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八月五日下午十五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被公告人:张梦杰、张敏住阜南县柴集镇大冯村朱庄26号;杨子豪、李振东,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淮河东路55号和平131

 主审法官:李占亚;办公电话0558671401318096731778

 

4、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

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389

陈保峰:

本院已受理张新光诉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被公告人:陈保峰,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幸福路47112

 主审法官:李占亚;办公电话0558671401318096731778

 

5、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

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31

安徽省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炳良

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陈科诉被告安徽省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在安徽省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法找到安徽省万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三十日内。定于20147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十日

 

 

被公告人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地城北路18

联系人: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翟亚东 

联系电话:05586714013(办),18096731178

 



6、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应 诉 公  

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98

 

孙治侠:

本院受理原告崔玉喜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4724日上午9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0一四年四月十日  

 

被公告人:孙治侠;住安徽省阜南县城郊乡董庄村吴中队31号。

主审法官:陈亚南;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178102387

 

 

7、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应 诉 公  

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40

 

李文成:

本院受理原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486日上午9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0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被公告人:李文成;住安徽省阜南县许堂乡东方村后李庄34号。

主审法官:陈亚南;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178102387

 



8、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应 诉 公  

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67

 

任应敬:

本院受理原告李灯玉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4730日上午9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0一四年四月十五日  

 

被公告人:任应敬;住安徽省阜南县田集镇任庙村任老庄。

主审法官:陈亚南;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178102387

 



9、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应 诉 公  

2014)南民一初字第01113 

张雪影:

本院受理原告阜南县继刚商贸有限公司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4722日上午9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0一四年四月十日  

被公告人:张雪影;住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曹集路8-34号。

主审法官:陈亚南;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178102387

 

 

1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应 诉 公  

2014)南民一初字第01086

代泽峰:

本院受理原告于其建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4718日上午9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0一四年四月十日  

 

被公告人:代泽峰;住安徽省阜南县龙王乡代寨村长西组721户。主审法官:陈亚南;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178102387

 



11、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

应 诉 公 告

 

2013)南民一初字第02761

朝文孝:

本院已受理原告邢金秀与你和被告颍上县长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颍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鉴定意见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八月五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被公告人:朝文孝,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沙北村范台队77号。

 主审法官:李占亚;办公电话0558671401318096731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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