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77号
石金龙: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翟令清与你及郑保玉、王俊海虚假宣传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被公告人:石金龙,住阜南县王店孜乡刘郢村芦庄15号。
主审法官:李占亚;办公电话 0558—6714013;18096731778。
2、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74号 杜雷: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王海峰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被公告人:杜雷,住阜南县王店孜乡桥头村杜庄组7号。 主审法官:李占亚;办公电话 0558—6714013;1809673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