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745号
苗春文: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刘维贵与被告苗春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上午十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被公告人:苗春文住安徽省阜南县苗集镇马塘村苗小庄22号。
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955880361。
2、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656号
沈庆付: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魏国乐与被告沈光宇、沈庆付、王朝允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二0一四年六月十二日上午九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被公告人:沈庆付住安徽省阜南县中岗镇沈寨村沈寨103号。
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955880361。
3、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361号
李士彬:
本院受理原告李侠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三十日内。定于2014年6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被公告人李士彬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桥乡孟寨村付西45号。
联系人: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翟亚东
联系电话:0558—6714013(办),18096731178。
4、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360号
李士彬:
本院受理原告罗峰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三十日内。定于2014年6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十日
被公告人李士彬住安徽省阜南县公桥乡孟寨村付西45号。
联系人: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翟亚东
联系电话:0558—6714013(办),180967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