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97号
张文意: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赵影与被告张文功、张文意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97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文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影各项损失共计89421.42元;被告张文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张文功已付原告赵影30510.80元,在执行时扣除);二、驳回原告赵影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46元(原告预交),由原告赵影负担1673元,被告张文功负担1273元,被告张文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定费2000元,由原告赵影负担660元,被告张文功负担1340元;公告费200元,由被告张文意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被公告人:张文意住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张寨村后竹园48号。
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955880361。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送 达 公 告 (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27号 王世辉: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高树明诉你与马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世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树明各项损失212438.24元;二、被告马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树明各项损失53109.56元;三、驳回原告高树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92元(原告已预交6345元),由原告高树负担310元,被告王世辉负担4226元,被告马俊负担1056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世辉负担;鉴定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世辉负担1040元,被告马俊负担2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被公告人:王世辉住安徽省阜南县地城镇地北村119号。 主审法官:李占亚;办公电话 0558—6714013;1809673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