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王世辉: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高树明诉你与马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王世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树明各项损失212438.24元;二、被告马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高树明各项损失53109.56元;三、驳回原告高树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92元(原告已预交6345元),由原告高树负担310元,被告王世辉负担4226元,被告马俊负担1056元;公告费2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世辉负担;鉴定费1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世辉负担1040元,被告马俊负担26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被公告人:王世辉住安徽省阜南县地城镇地北村119号。
主审法官:李占亚;办公电话 0558—6714013;18096731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