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146号
朱恩伟、程浩:
本院受理原告杨娣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朱恩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程浩的住所地无法找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三十日内。定于2014年5月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被公告人朱恩伟住安徽省阜南县三塔镇胜华村大西组44-1号。
程浩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事处鱼水巷2幢303户
联系人: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翟亚东
联系电话:0558—6714013(办),18096731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