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诉 公 告
(2013)南民一初字第02879号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抱岩、杨洪富诉你和程永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外出打工,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日的三十日内。定于2014年4月14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九日
被公告人张建军住安徽省阜南县龙王乡张兰寨村功庄8号
联系人: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 翟亚东
联系电话:0558—6714013(办),13965701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