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 达 公 告
(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94号
吕文丽:
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宋文荣、李进喜与被告屠厚文、屠天胜、李俊武、吕文丽、杨峰、刘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生命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南民一初字第01994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一、被告屠厚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宋文荣、李进喜各项损失58880元;被告屠天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被告李俊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宋文荣、李进喜各项损失10000元;三、被告吕文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宋文荣、李进喜各项损失10000元;四、被告刘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原告宋文荣、李进喜各项损失8000元。案件受理费600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宋文荣、李进喜负担4583元,被告李俊武负担50元,被告吕文丽负担50元,被告刘娟负担50元,被告屠厚文负担127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吕文丽负担200元,被告刘娟负担2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届满的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被公告人:吕文丽住安徽省阜南县柳沟镇温白村白中44号。
主审法官:侯涛;办公电话0558—6714013;15955880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