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 诉 公 告
(2014)南民一初字第00275号
黄少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传安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须知》、《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院定于2014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被公告人:黄少文,住安徽省阜南县柴集镇普善村黄腰庄。
主审法官:杨 刚;办公电话0558-6714013;13966559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