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意见》、《安徽省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业务庭负责人为成员,具体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即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由政治处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人民陪审员的日常管理工作,陪审案件所在审判庭和人民法庭协助管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社会影响较大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时,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一审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民事案件的原告人或被告人、行政案件的原告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
第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享有申请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的权利。民事、行政案件在立案时告知;对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告知。
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3日内书面提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原告人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刑事自诉案件、民事案件的被告人,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工作流程是:
(一)各审判庭需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审判庭应在收案后2日内向政治处提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申请书”;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各审判庭应在确定后2日内向政治处提交“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申请书”;
(二)政治处根据申请,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确定人民陪审员后,政治处向相关审判庭发出“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通知书”,办案庭将《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通知书》书面通知人民陪审员及所在单位。审判长应在开庭前通知人民陪审员按时到庭阅卷及开庭;
(三)人民陪审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到庭参加审理的,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告知政治处,政治处可另行通知其他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
(五)人民法庭需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时,可由法庭直接与所在地人民陪审员联系,工作流程参照本规定执行。
政治处可以为任何允许陪审的案件指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政治处直接指派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的,根据上述工作流程办理。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通知单》一式三联,由政治处统一印制,办案庭按需领取,存根联留政治处备查。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履行职务时,需要回避的,按照法官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人民陪审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
第八条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与合议庭成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享有下列权利:
(1)阅看所审理案件的全部卷宗材料和参与调查核实案情;
(2)参加案件的庭审。庭审中,可向当事人、证人、鉴定人询问,核对所有事实和证据;
(3)参与合议庭评议案件。评议时,提出自己对认定案件事实和处理的意见,并在评议笔录及判决书上署名,对判决书共同负责;
(4)人民陪审员享有参加有关法律知识和审判业务知识培训的权利,法院应当提供人民陪审员参与学习和培训的便利和必要条件;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人民陪审员负有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法律和依法办事;
(2)学习法律,宣传法律;
(3)按时参加陪审。接到法院通知后,因故不能如期到法院履行职务的,要及时通知法院,并说明理由;
(4)严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不得泄露正在审理的案件情况及合议庭评议、审委会讨论的内容及结果;保守案件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
人民陪审员应遵守人民法院的审判纪律和廉政规定。
第九条 人民陪审员每陪审一件案件法院给予补助50元。由陪审案件所在庭每月在报卷时向政治处报陪审的案件数及裁判文书,政治处审核无误后通知会计室按照有关规定发放。
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培训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人民法院参照当地差旅费支付标准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条 各审判庭、人民法庭要将人民陪审员在本庭履行职务的情况按月通报政治处,作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依据之一。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切实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务,认真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
务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定期将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的情况向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通报,以便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积极支持其到人民法院履行职务,并妥善安排其所担负的工作,保证其按时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三条 本院每年会同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审判业务能力。
第十四条 本院应当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年度考核。对于积极参与审判工作,审判实绩突出的人民陪审员,应当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和审判纪律情节较轻的人民陪审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向任命机关通报;对拒绝履行职责或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审判纪律等原因造成案件错误裁判及其他严重后果的人民陪审员,应当提请任命机关免除其职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